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9日讯9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策的通知》,为加大对职工购房消费的支持保障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策做出调整。
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指标的规定
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
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
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调整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的规定
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调整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占比的规定
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本*策自年9月16日起实施,*策调整日之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执行原*策。
闪电新闻记者李涛潍坊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