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现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的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立法却并未建立相关规则,立法的缺位导致财产传递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将生前特别赠与视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其合算入遗产,再由继承人平均继承的遗产合算制度,被用于解决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历史基础和比较法研究可以为构建遗产合算制度提供参照。在遗产合算制度的构建中,特别赠与范围的确定标准、赠与价值的评估机制,以及代位继承和间接赠与情况下的归扣义务人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生前特别赠与遗产合算平等继承比较法代位继承
引言民法典继承编从保持继承制度稳定性的目的出发,承继了继承法的主要基本制度和规则,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但是,仍有一些来自实践领域的需求并未得到回应,生前特别赠与问题正是其中之一。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区别于一般赠与,生前特别赠与是以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在特定原因下发生的赠与。换言之,在特别赠与中所实现的是被继承人对继承人应继份的预付。因而,继承开始后,特别赠与应被归入遗产之后再由继承人均分,即所谓遗产合算制度。又因以扣除的方式可实现同样的效果,我国学界又常以“归扣制度”相称。从回应现实需求、解决司法困境以及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着眼,构建遗产合算制度都十分必要。比较法上,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继罗马法,规定了遗产合算制度,通过遗产合算方式解决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在制度构建中,中国传统的法律资源及比较法经验均可以提供相应的参照。一、构建遗产合算制度的现实需求财产的代际传递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其融合了身份与财产两个要素,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均意义重大。继承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代际传递方式。在罗马法巨著《法学阶梯》中,继承相关内容占全书三分之一,由此足见继承在被视为民法渊源的罗马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今天论及财产代际传递,继承仍诸民法中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也是规则最为完备的方式。我国民法典就以专编规定了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中核心的法理之一是继承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始点。换言之,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分配才是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所进行的财产传递,如生前特别赠与并不受继承规则的约束。生前特别赠与却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产生的纠纷也十分常见。但因为我国未设立相应的成文法规则,司法实践面对生前特别赠与问题时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应回应现实需求以及缓解司法困境,并构建相关制度予以规制。
(一)构建遗产合算制度以回应现实法治需求有学者研究指出,在中国约1/3的财产代际传递在被继承人生前完成。生前财产传递主要通过两种实现途径:分家与生前特别赠与。特别赠与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它是基于特别原因(如父母为子女购房、操办婚事以及出国留学等关系子女人生切身利益的关键之事)所给予的资助。
以资助子女购房为例,面对高房价,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甚至父母以毕生积蓄帮助子女购房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从财产代际传递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的大部分财产在购房资助中已传递至子女,则结果是继承开始后可分配的遗产已所剩无几。这就意味着,对于一部分家庭而言,生前特别赠与可能取代继承成为最主要的代际财产传递方式,或者说通过继承方式完成财产代际传递的实际意义被弱化。对于那些未获得父母出资的其他子女而言,其继承份额受到直接影响。他们将面临实际取得的父母财产份额远少于获得资助的继承人,甚至是无财产可继承的局面。所以,若父母并无使某一继承人获得特别利益的意愿,那么父母生前为一部分子女出资将最终导致实质上的继承不平等且有违父母之本意。
在生育*策调整的背景下,因生前特别赠与所导致的矛盾将更加凸显。所以,明确生前特别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而构建遗产合算制度,既是保障财产在代际之间稳定、公平传递的需要,也有利于践行民法典继承编强化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保护这一立法立意。
(二)构建遗产合算制度以疏解司法上的困境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生前特别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将其视为赠与行为,而另外一种理解则将其视为借款行为。例如,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件再审案件中提到,子女买房时父母的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借款,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因为当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已无继续供养义务,所以购房出资应视为借款。而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件继承案件的判决中提到,根据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经验与感知,父母通常出于希望子女生活更幸福的目的而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而并非借钱给子女,所以当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以上两件案件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生前特别赠与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认识的分歧将直接影响法律效果及财产代际传递的结果。若视之为借款,则继承开始后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该债权为遗产,仍有取得该部分财产的可能。若视之为赠与,则受赠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无权对该部分财产主张继承权。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本无赠与之目的但却将之视为赠与,则意味着其他继承人继承份额减少,将会导致继承不平等的结果。
(三)构建遗产合算制度以践行继承法原则对生前特别赠与法律性质认识的分歧,无疑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鉴于生前特别赠与和继承同为财产代际传递的方式,两者在行为性质与目的上具有相似性,为了避免司法上的不稳定性并践行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平等继承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解决之良策是在规则层面进行必要的制度构建。
民法典第条中规定了平等继承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适用平等原则处理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财产在代际传递中出现的分配不均等问题。仍以出资购房为例,除非在父母具有特别受益给某子女的意思表示,否则根据平等原则该出资不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若视为一般赠与,就会导致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受到侵害,并最终导致继承不平等的结果。无论是基于情感还是责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这样普遍存在的常态化的资助,都不应被理解为普通的赠与,而是属于特别形式的赠与。因此,根据平等原则,特别赠与的受赠人的继承份额应该相应地减少。
该条还规定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即在遗产分配时需要考虑到权利义务的统一,这有助于实现实质上的继承平等。在父母并无特别使之受益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某一子女因购房等原因已经从父母处受赠相当数量的财产,但该子女并非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其所尽义务并未明显超出其他子女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受赠人无权取得明显多于其他子女的财产。若先前已经取得,则在继承份额上应该相应地减少,如此才不违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继承原则。
目前,在现行法体系之下,仅能参照平等继承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来处理生前特别赠与问题。但是,对于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仅通过适用相关原则予以调整,结果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都将面临挑战,应当通过法律规则予以约束。
二、构建遗产合算制度的历史基础如前所述,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间习惯,在民间社会的普遍认知中,生前特别赠与中已分配出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后应被加算入遗产,之后再于继承人之中平均分配,如此才算公平。换言之,生前特别赠与并非被认为是对于某一继承人的无偿赠与,而应该作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该赠与部分加入遗产合算后再由各继承人均分。这样的社会通感与遗产合算法律制度的内涵高度契合。无论是在立法史中还是在传统法律观念中,都不乏遗产合算的身影。
(一)立法史中的遗产合算制度
遗产合算制度源于罗马法,其被认为是平等和公平的理念在罗马继承法中的体现,于其中发挥着衡平的作用。虽然在不同时期的罗马法中,遗产合算制度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遗产合算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却未曾改变,即推定平等继承为被继承人的意思,以及通过遗产合算制度来实现平等继承。罗马法所规定的遗产合算制度被后来欧陆诸国所承袭,虽然各国立法在内容上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内涵都并未偏离于罗马法。近代以来,欧陆诸国的法律又成为谋求法律近代化国家学习和模仿的对象。遗产合算制度正是在此契机下被引入中国,年的民法继承编中首次规定了遗产合算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年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产合算,不过在此之前,遗产合算出现在司法实践以及一些规范中。例如,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年继承法实施之前,各级法院的意见、批复等起到近似于法律规范的作用,成为继承纠纷解决中的法律依据,遗产合算也在其中得到了肯定。如在“湖北省法院答王源英”中,提到“子女在父母生前,曾由父母给予财产(例如,妆奁费、结婚费或独立生活时所提给的财产等),在父母死后,分割遗产时各该子女所受的给予,可以在他本人应分的遗产内扣除,以期待公平合理。”在之前根据地时期立法中,如年公布的由晋察冀边区行*委员会所制定的《晋察冀边区行*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中,就规定了其他继承人对生前赠与受赠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具有请求权。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年施行的《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中。
至于为何继承法并未采纳遗产合算制度,受苏联法的影响是原因之一。苏联继承法中采取的是生前特别赠与不计入遗产的立场。但我国的社会情况与立法的环境已经和苏联时期不相同,尤其是直接影响立法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仍沿用苏联法的做法或者受限于苏联法的影响,不利于解决我国社会的现实问题,也有碍于法治本身的发展。
(二)遗产合算制度与传统法的融合
遗产合算的法理念在中国传统法中亦曾存在,平等继承的法律价值以及生前继承的传统都是其体现。传统法资源可以为遗产合算制度的构建提供历史基础,同时遗产合算制度也可以实现传统法与现代继承法的沟通和融合。首先,传统法中诸子均分的法律价值为遗产合算制度设立提供了可能性。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则本身外,还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