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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28 3:00:0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公积金〔〕63号)、《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潍公积金〔〕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要求|

■(一)基数调整范围。

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和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发生变化的,或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虽未发生变化,但低于或高于缴存基数下限或上限的及其他需调整缴存基数的。

■(二)缴存基数确定。

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存基数。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三)基数调整时间。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年7月至年6月。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四)完善相关信息。

在办理调整基数业务的同时,要补充完善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相关要求见附件1。涉及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重要信息需要变更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营业厅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应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缴存单位在基数调整时,应对系统弹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见附件2)点击进行查看,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基数调整。

■(二)尚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原则上应首先开通单位网厅,如因技术原因或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等原因无法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可按原流程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

3.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变更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和重复账户合并以及开通使用单位网厅等作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全员、足额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按低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存公积金,不得随意停缴、欠缴。

■(三)单位应严格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以保障缴存职工知情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因核对不严、弄虚造假等原因,致使缴存基数调整后产生纠纷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四)各分支(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信息完善、变更的初审、复核确认工作。对于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应告知补充材料、完善信息后再来办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账户信息的准确、完整。要做好单位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编号归档管理工作。

■附件1.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完善须知

■附件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

原标题:《最新通知!潍坊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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