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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9 1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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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年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年归集计划》《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潍坊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8个分中心,8个管理部,8个科室。从业人员人,其中,在编人,非在编6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新开户单位家,实缴单位家,净增单位家;新开户职工8.14万人,实缴职工65.03万人,净增职工4.29万人;缴存额69.78亿元,同比增长12.37%。年末,缴存总额.71亿元,同比增长17.99%;缴存余额.98亿元,同比增长12.9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年,提取额46.22亿元,同比增长33.35%;占当年缴存额的66.24%,比上年增加10.43个百分点。年末,提取总额.72亿元,同比增长22.4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5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万笔46.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17%、7.65%。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0.53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72万笔.48亿元,贷款余额.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37%、19.38%、15.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0.77 %,比上年增加2.3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7家,比上年减少1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四)购买国债:无

(五)融资:无

(六)资金存储: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1.74亿元。其中,活期0.0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4.14亿元,1年以上定期0.9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6.61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0.77%,比上年增加2.3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54万元,同比增长10.16%。存款利息.7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36万元。

(二)业务支出:年,业务支出.83万元,同比下降2.38%。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09万元,归集手续费-.6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7万元,其他2.22万元。

(三)增值收益:年,增值收益.71万元,同比增长22.8%。增值收益率1.73%,比上年增加0.1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9万元。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3万元。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年,管理费用支出.32万元,同比增长1.16%。其中,人员经费.76万元,公用经费.47万元,专项经费.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65万元,逾期率0.2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02万元。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8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2%,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24%。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1.48%、7.06%和12.3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6.55%,国有企业占9.24%,城镇集体企业占2.10%,外商投资企业占2.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4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65%,其他占26.7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64%,国有企业占16.33%,城镇集体企业占1.60%,外商投资企业占6.6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8.0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03%,其他占17.72%;中、低收入占98.82%,高收入占1.1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2.92%,国有企业占9.87%,城镇集体企业占2.38%,外商投资企业占10.8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7.5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13%,其他占32.25%;中、低收入占99.74%,高收入占0.26%。

(二)提取业务:年,53.2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6.22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1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3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98%,租赁住房占0.43%,其他占0.4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8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8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1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37%,其他占1.45%)。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96%,高收入占0.0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年,支持职工购建.1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2.89%,比上年增加0.2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7.39%,90-(含)平方米占69.8%,平方米以上占22.81%。购买新房82.2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7.7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6.9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3.0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14.02%,30岁-40岁(含)占44.26%,40岁-50岁(含)占30.27%,50岁以上占11.45%;首次申请贷款占87.24%,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2.76%;中、低收入占98.83%,高收入占1.17%。

2.异地贷款:年,发放异地贷款笔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3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四)住房贡献率: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比上年增长5.0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年4月,由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工作变动,为便于工作开展,经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同意,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8位进行了调整;年10月,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潍办发电〔〕号),精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10位。

2.受委托办理缴存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办理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减少1家。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存基数。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最低不低于各5%。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重点支持城镇职工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年8月20日起,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恢复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简称亲情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按本政策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恢复无房职工每年可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如不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可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元;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材料所载明的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三是新增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6号)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规定)实施期内经相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可在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扣除补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四是调整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是调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通过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即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职工在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业务时,需要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冲减贷款本金的,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

六是明确购买公寓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件。

3.贷款政策调整:年8月20日调整部分贷款政策(1)调整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认定方法,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信息管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2)执行双方缴存与单方缴存的差别化信贷政策。(3)借款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含)平方米以内的首套房且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按比例缴纳、贷款期限达到最大可贷年限、申请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5(单方缴存20)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5(单方缴存20)万元计算。(4)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职工5年内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5)不予向申请人配偶在异地或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公积金贷款。(6)不予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7)不予向付清全款购买房屋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8)暂停向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9)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政策(县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至60岁)。(10)对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转现手续(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正式抵押)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进行限制。(11)调整异地贷款政策:取消借款人需拥有潍坊市户籍的贷款条件;取消申请异地贷款的须选择1名保证人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条件。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基准利率:首套房1—5年(含5年)为2.75%,5—30年为3.25%;二套房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即1—5年(含5年)为3.%,5—30年为3.%。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通过网站、网上服务厅、热线、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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