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布
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高风险
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统筹做好全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行提前24小时报备制度
凡从潍坊市域外购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县(市、区)或空进口集装箱装货前24小时,货主向目的地县(市、区)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组非冷链专组进行报备,各县(市、区)接到报备后立即向市非冷链专组企业指导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主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停靠地点、运输单位,是否持有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等。待“山东冷链”系统升级后,通过该系统报备。
二、实行消毒实施单位备案
消毒实施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非冷链专组备案,县(市、区)非冷链专组接到备案后立即报市非冷链组检测消毒指导部,同时,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向社会公示,供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自主选择。消毒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或《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开展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并出具消毒处理证明。消毒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
三、落实开箱作业检测和消毒措施
在口岸环节未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开箱作业前,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要对集装箱把手进行消毒。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先进行抽样检测、后实施消毒。抽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要对货物及集装箱内壁实施预防性消毒。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各县(市、区)指挥部须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染疫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要在县(市、区)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水路运输货物消毒范围,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四、落实运输环节消毒措施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物流企业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措施。
五、加强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
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在装载、运输、消毒、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过程中,要按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工作人员要全程规范穿(佩)戴工作服、一次性医用口罩,作业中避免接触口、鼻等部位,作业后进行手消毒。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相关人员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六、从潍坊市域外输入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集装箱,由首站货主查验消毒证明,能够提供消毒证明的不再重复消毒;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由货主就地组织消毒。
七、严厉查处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向所在县(市、区)进口集装箱防控专班非冷链组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联系方式:
市非冷链组综合协调部;
市非冷链组海关工作部;
市非冷链组民航机场工作部;
市非冷链组交通运输工作部;
市非冷链组企业指导工作部;
市非冷链组检测消毒指导部:;
奎文区非冷链组;
潍城区非冷链组;
坊子区非冷链组;
寒亭区非冷链组;
青州市非冷链组;
诸城市非冷链组;
寿光市非冷链组;
安丘市非冷链组;
昌邑市非冷链组;
高密市非冷链组;
临朐县非冷链组;
昌乐县非冷链组;
高新区非冷链组;
经济区非冷链组;
滨海区非冷链组;
峡山区非冷链组;
保税区非冷链组;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1月19日
来源:潍坊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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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紧急!潍坊疫情防控最新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