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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潍坊市双招双引重点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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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税降费

1.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免费办理CA。

——《山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办发〔〕52号)

2.积极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41号)

3.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63号)

(二)用地保障

4.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两级*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按照《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潍*办发〔〕8号)文件执行。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策》(潍办发〔〕4号)

5.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山东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策清单(第三批)》

(三)人才引进

6.“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对市域内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等全职引进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根据人才(团队)层次和项目在潍纳税等综合贡献情况,分类给予最高万元生活补贴、0万元项目资助,以及1亿元*府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对入选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的,在享受省支持*策的同时,市财*给予项目单位万元的经费支持。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17号)

7.对住潍院士,给予最高万元生活津贴,根据住潍院士及其团队承担科技创新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科研项目综合资助万元。对聘任院士、合作院士,按照在潍实际取得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生活津贴。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17号)

8.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策的同事,市财*再给予每人万元经费资助。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家、泰山产业领*人才、泰山学者,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策的同时,市财*再给予每人万元经费资助。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17号)

9.给予鸢都产业领*人才创新类人选最高万元经费资助、创业类人选最高万元经费资助。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17号)

10.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聘用的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与0元、1元、元生活补助,期限分别为5年、3年、1年(双一流为3年)。

——《潍坊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办法》(潍人才办字〔〕5号)

11.对符合条件的新来潍就业或创业且在潍购买首套住房的“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等领*人才(B类)、泰山系列人才等高端人才(C类)、鸢都产业领*人才等特优人才(D类),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毕业时已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参照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潍坊市市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潍建发〔〕3号)

12.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

——《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潍金监发〔〕16号)

13.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降低股权激励成本、放大股权激励效果,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人才稳定性的作用。

——《潍坊市人民*府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潍*字〔〕33号)

(四)财*奖补

14.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0万元。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策》(潍办发〔〕4号)

15.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策》(潍办发〔〕4号)

16.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策》(潍办发〔〕4号)

17.对新来潍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元、1元、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分别为1年、3年、5年,“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助期限为3年。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

——《关于印发潍坊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潍人才办字〔〕5号)

18.对来潍坊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对来潍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放管服”领域

19.通过实现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定制式告知、主题式审批、品牌式服务等具体措施,推行“开工直通车”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

——《推行“开工直通车”审批服务模式实施办法(试行)》(潍办发〔〕13号)

20.企业开办“一件事、零见面、零成本、一日好”

——《潍坊市企业开办“1”全程网办实施方案》

21.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整合集成到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

——《潍坊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工作方案》

22.推进模拟审批、告知承诺、并联审批机制,建立企业在取得用地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的审批模式。

——《潍坊市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潍优办字〔〕10号)

23.精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审批流程

——《潍坊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的实施意见》(潍优办字〔〕4号)

24.为重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全体系、全过程无偿上门帮代办服务

——潍坊市*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重大重点项目审批服务“0+N”帮代办模式的实施方案》潍*办字〔〕95号

(六)科技创新

25.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给予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策》(潍办发〔〕4号)

(七)企业上市

26.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组织领导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潍坊市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字〔〕56号)

(八)基金支持

27.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企业,市委、市*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加大让利力度,*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策》(潍办发〔〕4号)

潍坊市高新区

(一)用地保障

28.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总部企业新上符合省、市优先发展产业条件且土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意见》(潍高办发〔〕5号)

(二)财*奖补

29.①对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的,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万元;对日韩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予奖励,最高奖励万元;对落户我区国际合作园内重点国别、地区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万元。②对引荐外资项目到我区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引荐合同外资额万美元(含)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1/3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策措施》(潍高管发〔〕2号)

 (三)人才引进

30.进入全区纳税50强的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自聘用手续完成之日起,按照前3年%、后2年50%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激励,年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意见》(潍高办发〔〕5号)

31.①实施博士人才引进计划。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聘用及来区自主创业的“双一流”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3元生活补助;对非“双一流”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3元生活补助;期限5年。对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对出站留区或来区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②实施大学生集聚计划。对企业新聘用及来区自主创业的“双一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元生活补助;对非“双一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对企业新聘用及来区自主创业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对非“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补助,期限1年。③实施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列入高新区产业发展紧缺急需高校和专业目录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助。其中,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照所学专业全国学科评估档次,从A+、A、A-、B+分别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的补助,期限5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所学专业全国学科评估档次,从A+、A、A-、B+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4万元、3.5万元、3万元的补助,期限3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所学专业全国学科评估档次,从A+、A、A-、B+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的补助,期限3年。

——《潍坊高新区持续吸引青年人才来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潍高发〔〕6号)

(四)财*奖补

32.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根据其经济贡献,在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筹建补助。其中新建生产经营场所的,最高按照年度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算;租购生产经营场所的,最高按照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计算。对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上、经济效益突出的总部楼宇,给予总部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30万—万元的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批准规划全部建成,占地面积亩以上、经济效益突出的总部产业园区,给予总部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50万—万元的奖励。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意见》(潍高办发〔〕5号)

 (五)“放管服”服务

33.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年度新增外资项目当年到账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积极申报省、市级重点外资项目,优先提供土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策措施》(潍高管发〔〕2号)

(六)科技创新

34.对首次认定为高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引进落户高新区经认定在有效期内的高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引进的高企同时符合招商引资激励*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对重新获得认定的高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按*策给予奖补;全面落实科技创新券*策,支持高企创新发展。

——《潍坊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潍高管字〔〕3号)

 潍坊市滨海区

(一)信贷支持

35.鼓励现有或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滨海区内项目增加信贷支持力度,每年按照在滨海区信贷投放总量较上年增加额的1‰给予等额奖励。

——《关于进一步促进滨海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潍滨管发〔〕24号)

 (二)人才引进

36.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随引随议,分类给予万元、0万元、0万元、1亿元的经费资助,以及最高2亿元的*府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对全职引进的A、B、C、D类人才,在享受国家和省、市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团队双倍扶持。对柔性引进的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团队双倍扶持。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策》(潍滨发〔〕34号)

37.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区创业的人才,在享受上级*策基础上,再以*府基金补助、*府参股或免费租赁等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0万元、亩项目用地、0平方米研发用房和0平方米生产用房支持。由*府性担保平台优先提供最高不超过0万元的担保融资,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企业年度上缴税收超过万元,5年内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超过*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补助。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策》(潍滨发〔〕34号)

38.对全职引进的外籍专家和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精尖缺人才(团队),在享受上级*策的同时,再给予个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用人单位5万-50万元的一次性工薪补助。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策》(潍滨发〔〕34号)

39.区内企业全职引进1名A、B、C、D类人才工程项目人选,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每柔性引进1名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策》(潍滨发〔〕34号)

40.对为我区全职引进A、B、C、D类人才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为我区引进A、B、C、D类创业人才的奖励标准等同于全职引进。对为我区柔性引进A、B、C、D类人才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委托高端猎头机构全职引进A、B、C、D类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30%的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策》(潍滨发〔〕34号)

41.对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0元生活补助,期限5年。对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对新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0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对新全职引进的大学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对新引进的大专(含高职)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补助,期限1年。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策》(潍滨发〔〕34号)

42.对全职引进的A类人才,无偿赠予不低于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对B、C、D、E类人才,分别给予购房补贴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2万元。对柔性引进的A、B、C、D、E类人才,分别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含高职)毕业生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并落户的E类以上人才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大专毕业生(含高职),分别给予市场价7折、8折、9折、9.5折优惠。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策》(潍滨发〔〕34号),《关于聚集人才的“三免一补”*策》(潍滨管发〔〕18号)

(三)财*奖补

43.(1)工业项目。对世界强、央企、中国强、行业领*企业投资的新征地项目用地价格,在其合法取得项目用地后,对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费用按节点比例最高补助12.6万元/亩;(2)文旅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文旅项目(不含酒店),用地出让价格分别奖励至同期非化工工业用地价格、同期非化工工业用地价70%、同期非化工工业用地价格50%;(3)支持园中园及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有实力、有招商资源的企业自建的工业产业园中园和工业地产项目用地价格,对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费用按节点比例最高补助12.6万元/亩,允许企业进行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4)鼓励引进外资。外商投资的新征地项目用地价格,在其合法取得项目用地后,对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费用按节点比例最高补助至12.6万元/亩。外商投资的非化工项目,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0元/平米以上或税收产出达到元/平米以上的,前3年内每年度按照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贴,后2年给予50%补贴;(5)自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贡献超过*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指滨海区财*部门依照各优惠*策等兑现给企业的各项补助、奖励资金等,不包括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费用),前3年内给予企业%扶持,后2年内给予企业50%扶持;(6)对于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新征地项目,自实现土地使用税之日起,前2年补助实缴土地使用税区级财*贡献的%。

——《关于加快“双招双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滨招委发〔〕12号)

44.(1)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该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按照该项目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引荐人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较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该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纳税的,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上缴税收区级财*贡献的10%给予引荐人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万元;(2)外资项目自该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照该项目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引荐人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万元。

——《滨海区“双招双引”奖励办法(修订版)》(潍滨招委发〔〕9号)

45.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市内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滨海区的,每家奖励20万元。引荐1家区外、市内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引荐人5万元。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滨海区的,每家奖励40万元。引荐1家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引荐人10万元。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滨管发〔〕18号)

46.(1)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贸综合体、汽车交易市场、购物中心、超市(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省市著名商标企业、省知名商号企业),经营面积0平方米以上、0平方米以上、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万元。开业后5年内,前2年奖励区级财*贡献的%,后三年奖励区级财*贡献的50%。(2)对当年新增的限上餐饮、住宿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连续两年同比增幅在12%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3)鼓励发展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对新获得省级以上老字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山东老字号奖励10万元,中华老字号奖励30万。(4)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年纳税总额首次超过万元、万元、万元的电商企业(含电商平台、新业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5)鼓励企业申报电商示范企业、基地(园区、孵化器、特色小镇)。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电商示范企业、基地(园区、孵化器、特色小镇),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万元。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商贸服务开放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滨管发〔〕19号)

47.按照外资实际到位金额的1.5%-2.5%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按照外资实际到位金额的0.6%(同时达到合同外资万美元,且当年到账三分之一的条件),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滨海区关于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滨管发〔〕9号)

(四)“放管服”服务

48.年10月底,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公用服务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接入并运行潍坊市统一的审批管理系统。年底,按照潍坊市统一部署完成审批系统平台间对接和互联互通,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1)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印发《滨海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滨管字〔〕9号);(2)滨海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滨海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文件汇编》(潍滨优办字〔〕1号-潍滨优办字[]24号)。

49.按照“一事多需可合并、材料相似可归类、数据共享可减免”的原则聚类融合,在城市管理审批领域将审批事项按审批大类整合形成一件事,统一规范办事流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踏勘、一并审批、多证合一”,申请人办理业务时只需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内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按门类发放“城市管理审批事项集成许可证”的“集成办理、多证合一”新模式。

——关于印发《滨海区全面实施城市管理审批事项“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滨优办字〔〕1号)

50.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实行承诺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通知》(鲁市监注字〔〕号)

51.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号)

52.深化企业简易注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号)

53.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整合集成到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全区50个行业“一证准营”。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印发《滨海区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滨办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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