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大对职工购房消费的支持保障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求,根据相关规定,近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测算指标、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等5项*策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后的*策自9月16日起实施,*策调整日之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执行原*策。
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指标的规定,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
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调整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的规定,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调整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占比的规定,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窦圆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