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策的通知》
(潍医保发〔〕44号)
内容如下
关于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策,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现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策调整如下∶一、调整职工医保门诊待遇支付*策(一)取消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二)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患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起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
(三)对于“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冠心病合并心衰”“脑卒中”等4个门诊慢性病病种,以其年度支付限额作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再合并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二、明确退休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发放基数调整时间年11月起,以退休人员年10月份(新退休人员以退休后第一个月)统筹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发放基数进行个人账户的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以调整后的养老金作为新基数计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并对养老金调整部分对应的个人账户进行补差。三、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女职工(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元。
(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非剖官产为2元,剖宫产为3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女职工出院时,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合并结算。
四、调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和标准(一)统筹基金划转标准和方式。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方式。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其中,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减;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拨,个人不再缴纳。
五、调整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将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统一调整为“一级及以上”。
六、调整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将我市原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调整为相对应的国家编码病种名称,本地、国家病种编码及名称映射表见附件。
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自年11月起执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映射表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年11月8日扩散+提醒
来源:潍坊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