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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分类 » 定义 » 潍坊市坊子区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
TUhjnbcbe - 2023/7/19 21:14:00

齐鲁网潍坊4月3日讯4月3日,记者从潍坊市坊子公安了解到,为深入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严厉打击黑恶露痞违法犯罪活动,治理*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坊子公安正式公布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记者了解到,坊子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另外,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杜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涉恶常见各类露痞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该办法所指涉黑涉恶腐败线索包括*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权;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

另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具体包括:*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放纵、包庇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的;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各类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并按照线索、移交办理机制及时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该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的线索可适当延期。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等情况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此外,举报人举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元。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务处分决定的,根据处分圾别,依次奖励人民币元、元、元、元、元、元。*员涉黑涉恶腐败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并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留*察看、开除*籍等纪律处分的,根据处分级别,依次奖励人民币元、元、元、元、元。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并定性为“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被举报人同时为*员和公职人员的,举报人只能选择按*员或公职人员的一种奖励方式。

另外,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人根据友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办法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情况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为打消举报人顾虑,办法规定,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了解到,潍坊市坊子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自发文起实施,直至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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