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论坛

首页 » 分类 » 定义 » 网络游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思维
TUhjnbcbe - 2021/6/15 9:01:00

年4月23日下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锋律师在明炬大讲堂举办《新修改著作权法视野:视听作品和游戏作品保护案例解析》专题讲座,线下线上大约余人参与。

张锋律师认为,版权保护乃至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知识产权律师,必须有系统性思维,要综合性的看待知识产权保护,对“保护”的理解不能单纯的站在某一个权益角度。

张锋律师围绕“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介绍”、“视听作品:司法鉴定视角之视听作品案例”、“游戏作品与游戏产品:网络游戏案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讲述。

张锋律师通过最近发生的案例对网络游戏产品的科学保护路径,进行深刻阐释:在仅以类电作品对游戏产品进行相应司法保护时,权利人借此主张游戏产品的全部经营收益的请求权基础值得商榷。当前,部分游戏产品以类电作品形式的司法保护方式显失公允。理应充分尊重游戏产品的核心技术因素,注意游戏产品涉及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权利要素的利益平衡关系。

现将讲座内容综述如下:

一、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介绍

讲座提供了三个特殊视角:一是从技术关系特点出发,审视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二是选择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角度,观察作品同一性判断条件;三是建议从系统性思维角度,系统对待版权乃至知识产权保护。

张锋律师介绍了最新著作权法修改主要内容涉及作品独创性、视听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版权许可转让、作品付酬、邻接权、出版发行者权利、技术措施、侵权赔偿责任等方面内容。并重点介绍了作品独创性、视听作品、技术措施和计算机软件内容的修改与法律适用,主要内容如下:

1、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此次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作品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会受著作权法保护。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以往的时事新闻划分为单纯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其中,单纯事实消息很容易判断,只有最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如果作品反映了作者的观点、思想、语言文字风格,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应属于新闻作品。这样的规定,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2、以往著作权法规定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今科技手段应用日新月异,上述定义已经无法穷尽。因此,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用“视听作品”取而代之。

3、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分别给出了技术措施的相关法律规范,而这三个条款的核心意义是防止技术滥用以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比如,抖音平台上的短视频能否被

1
查看完整版本: 网络游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