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从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方面做出明确解释。
该指南提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指南还称,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答记者问提到,该指南针对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一是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二是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如果行*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主体首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